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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统招生医疗费管理办法
2016-04-24 15:24  

1、从1998年3月15日起,停止执行院总字95(01)号文件所规定的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新的制度即日生效。   

2、任何类别的学生,不再发放门诊包干医疗费。国家按在校统招生下拨的每人每年60元医疗费(按1997年学校计划招生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全部留院财务处以支付统招生的住院费用。   

3、统招生在校就读期间住院费报销比例   

住院费金额报销比例   

≤5000元50%   

>5000—10000元   

(含10000元)   

40%   

>10000元35%   

寒暑假期间住院20%   

休学期间住院不予报销   

4、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提供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或发票、身份证复印件及出事经过书面材料,治愈后按80%报销(各年级保险金额不同,详见保险公司医疗保险条款)。   

5、学生凡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自杀、精神病、伤害他人、美容以及违法乱纪、有悖于伦理道德而住院,其住院费由当事人全部自理,不予借支医疗费。   

6、学生住院前必须在院卫生所办理转诊及登记手续,经班主任、系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在我院指定医院就诊住院。急诊可就近看病,限非个体医院,须有急诊诊断证明。确因治病需要而在非指定医院住院,自己应多增加5%的负担比例。   

7、学生住院借款,在经过班主任、系部领导以及卫生所签字后由院计财处最多一次性借支3000元住院押金,押金的剩余部分及住院后的阶段性催款,由患者家庭承担。   

8、学生出院后,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清理结算借款手续。超过期限拖延不办的,除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外,还将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制裁。   

9、学生住院期间使用干扰素,一律自费(急性黄疽肝炎、恶性肿瘤除外)。   

10、参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费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按学院住院医疗费规定报销。   

11、休学期间住院,以及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和入校不足三个月的新生,不予借支医疗费,也不报销住院费。   

12、学生出院后,须持住院诊断证明书、用药清单(由医院主管医生签字并加盖住院处公章)、医疗费原始收据或发票、治疗清单、学生证到卫生所审批,清理自费药品后,其余按比例予以报销。材料不全不予报销。   

13、每月10日报销医疗费,逢双休日后延。寒暑假期间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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